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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7年1月1日起,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為促進我國境內居住者及非居住者股東間股利所得之課稅公平,並防杜藉假外資避稅,以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自今(107)年1月1日起,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國稅局說明,由於我國境內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應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最高適用45%稅率課徵所得稅,而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卻得按20%扣繳率就源扣繳完稅,造成兩者股利所得稅負不衡平,衍生境內居住者股東藉轉換為非居住者股東身分規避稅負問題。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使居住者及非居住者股東股利所得稅負衡平,除分3年漸進式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至20%,及調降境內居住者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並同時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改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同時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將現行非居住者股東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以促進課稅公平。   扣繳義務人自今(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居住者之股利所得,應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繳21%稅款,請注意法令變動,以免造成短漏扣繳違章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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