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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增資保留股份供員工認購等獎酬從屬公司員工之費用認列規定

一、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從屬公司員工,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者,該從屬公司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97 年 1 月 18 日(97)基秘字第 017 號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2 號「股份基礎給付」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23 號「股份基礎給付」規定,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之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 二、前點從屬公司員工嗣後因拋棄獲配之員工酬勞、逾期未領取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或認股權未符合獎酬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或既得認股權因過期失效,致沒收所授與之員工獎酬者,從屬公司應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費用,列為拋棄年度、請求權消滅年度、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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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7年1月1日起,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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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法重點

一、增加投資誘因 *非公發公司可發行一股多權或黃金股否決特別股,權力免被稀釋。 *非公發公司可私密轉換公司債極富認股權公司債,有利籌資。 *非公發公司可發行無面額股。 二、放寬董監席次 *放寬公司可一董零監(上市櫃公司除外之單一法人股東)或一董一監(上市櫃公司除外)。 *員工獎酬工具擴大母子雙向交流。 *公司派發盈餘股利可一年一次、半年一次或一季一次(透過章程訂定)。 三、保障股東權益 *股東會列

⾃107年度起,未分配盈餘稅稅率降為5%

為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有穩定資⾦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 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財政部於今年初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案,其 中有關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之稅率,⾃107年度起由10%調降為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最近常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今(107)年6⽉股東會決議分配 106年度之盈餘,若未全數分配完畢,其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率是否為5%?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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