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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法重點

一、增加投資誘因

*非公發公司可發行一股多權或黃金股否決特別股,權力免被稀釋。

*非公發公司可私密轉換公司債極富認股權公司債,有利籌資。

*非公發公司可發行無面額股。


二、放寬董監席次

*放寬公司可一董零監(上市櫃公司除外之單一法人股東)或一董一監(上市櫃公司除外)。

*員工獎酬工具擴大母子雙向交流。

*公司派發盈餘股利可一年一次、半年一次或一季一次(透過章程訂定)。


三、保障股東權益

*股東會列舉著召集事由增訂減資等,程序透明避免臨時動議突襲。

*取消董事對董事候選人名單實質審查權。

*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降低股東檢討董事不法門檻,降為連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四、董事自行召集

*過半董事在董事長拒不開會時可自行召集。

*普通董事可隨時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簿冊文件。


五、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及資本總額10%之股東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主管機關平台。

*有變動者應於15日內申報。


六、國際接軌

*公司可以外文名稱登記。

*可以視訊方式開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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